在设计股权激励时,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的财务影响也应必要的估算,以帮助企业进行的判断。同时,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宏观环境、政策环境变化中应做出恰当的调整。例如,华为在早年为了激励员工和内部集资的需要,采用了给骨干发虚拟受限股的形式,而如今这种分红激励的人群和骨干开始逐渐错位。因此,广大中小公司在学习华为激励模式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化调整。而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股权激励,都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设计的时候更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地、科学地设置。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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